說說那些讓我們云里霧里的“退運品”和“返修品”
有關退運品和返修品是很多關務朋友非常頭痛的產品,小編之前也接到過很多關于退運品和返修品的通關咨詢,根據海量的咨詢情況來看,實際很多關務朋友對什么是退運什么是返修并不能清楚地區分,今天咱們就一起好好捋一捋。
每次小編接到咨詢基本都會問同一個問題:請問您的貨物是進來維修好以后需要再復出口,還是說進來以后不再出口而是留在境內處理?
為什么要這樣問?
因為確實有一些企業的關務朋友分不清自己的貨物是屬于退運貨物還是修理物品,要知道,不同監管方式對應的海關監管條件、通關所需資料、通關流程、稅收征管政策等都不一樣。
以下我們簡單地給大家介紹一下退運品和返修品:
一、退運品(監管方式:退運貨物4561)
(一)退運進境貨物:原出口貨物,現因貨物殘損、質量不達標、規格不符或延誤交貨等原因被退回來,不再復出境的貨物、物品;
(二)退運出境貨物:原進口貨物,現因貨物殘損、質量不達標、規格不符或延誤交貨等原因需要退回境外供應商,不再復進境的貨物、物品;
注意:
(1)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因品質或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日起1年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復運出境的原進口貨物免征出口關稅;
(3)退運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特殊情況下按有關規定辦理;
(4)申報退運貨物進境需向海關提交原出口未退稅證明或已補稅證明,因質量、規格等原因退運的,還需要提交中檢證書等資料;
二、返修品(監管方式:修理物品1300)
(一)退回修理貨物,是原出口貨物,現因質量或需進行維護等原因需要進行修理或維護后再復運出境的貨物;
(二)退至境外修理貨物,是原進口貨物,現因質量或需進行維護等原因需要進行修理或維護后再復運進境的貨物;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不難看出,退運品進/出境以后,不會再復運出/進境,而修理物品還要再復運進/出境,僅從物流方向上就能很快地進行區分。
那么對于加工貿易型企業的退運品或返修品也是這樣區分嗎?實際加工貿易貨物有它的特殊性!
涉及加工貿易退運或者返修的貨物,要按以下兩種情況區分:
一、 手冊未核銷
(一)、成品
退運出境及復運進境的貨物,應該按進料成品退換或來料成品退換監管方式操作申報;
(二)、料件
1.退運出境,后續再復進口品質等合格的料件,應按“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注意:這些料件必須是未經加工的原材料;
2. 退運出境,不再復進口相同的貨物,應該按“來料料件復出”或“進料料件復出”,因品質或規格等原因要退運,或者加工剩余的料件;
(注意加工貿易項下手冊未核銷的退運或返修貨物,目前部份關區仍需要提交中檢證書,操作前務必與當地海關確認);
二、手冊已核銷
1.退運回來的貨物按退運貨物監管方式操作申報;
2.返修貨物則按照修理物品的監管方式操作申報;
注意:
(1)無論是按退運貨物還是修理物品操作,均需提交原進口或出口報關單,涉及質量等問題的還需提交中檢證書。
(2)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含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
(3)進境修理物品應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如保證金或保函等)后方可辦理放行手續;
(4)進出境修理物品,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特殊情況下按有關規定辦理;
(5)無論是一般修理物品還是加工貿易修理物品均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此期限通常為6個月,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外維修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滿后,修理物品應復運出進境。不能復運出境的,應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
上面的解說大家都看明白了沒有呢?
那么本期供大家共同討論的問題來了:
境內非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對外維修服務而進出口的貨物(維修對象),是否可以按修理物品向海關辦理進出境手續呢?
歡迎各位關務精英發表意見。
以上觀點僅代表個人觀點,難免有不足和疏漏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